华体会体育企有所需,“法”有所应。近年来,黄石法院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推出“法治体检+上门诊疗”司法服务,帮助企业识别潜在法律风险,当好服务市场主体、服务营商环境的“店小二”。针对收集到的涉企多发违法违规行为及经营管理漏洞,黄石中院特组织编纂《涉企普法案例汇编》,从源头助力企业规范发展。其内容涵盖企业经营常见纠纷,涉企管理常见纠纷,员工家庭、社会常见纠纷三大类,在司法判断基础上,给予法律建议,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陶某反映,原告物业公司未能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保安服务存在严重问题,致陶某停放在小区规定区域的电动自行车被盗;小区垃圾房长期存在管理混乱;物业公司清洗景观水池废水直接倾倒在小区1-3号门口的主要道路及绿化带上,造成多名业主摔倒;小区儿童乐园存在严重积水问题。同时,2012年至2020年,该物业公司从公共收益转入维修基金的数额与小区实际公共收益严重不符;小区公共收益包括停车费收入、通信公司基站场地租金收入、小区公共区域广告收益等资金均未入账。此外,物业公司在2020-2023年小区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公共收益及业委会工作经费的审计中,两次拒绝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符合要求的审计资料,侵害小区业主合法利益,故拒绝支付物业费。
审理中,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赴现场实地调查,查实该小区绿化及公共区域的管理确有问题。法官进一步核查了陶某提供的证据材料,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退出审计说明》,载明系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双方提供的资料存在差异,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而终止审计。属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载明该物业公司存在公共收益账目有出入,物业服务合同与管理规约不相符等问题。之后,法官约谈了该物业公司,指出其服务和管理上存在的严重问题,并向其释明在此情况下其虽然为小区提供了基础物业服务,但要求全额支付物业费缺乏依据。在法官的释明下,物业公司主动表示将改进服务和管理问题,申请撤回涉及该小区业主的全部诉讼。之后,物业公司全面整改,并就已产生的物业费主动与业主协商打折处理。
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应确保其提供的服务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同时,物业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应当建立完善合规的台账,对于各项公共收益支出要确保记录准确及时入账。只有遵守合同约定并提供优质的服务,才能依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物业费。对于业主而言,要明确自己的权益,应及时提出物业管理存在的瑕疵问题,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权益。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反映,也可以通过业委会等平台向物业公司反映,以便于及时化解矛盾。
2023年3月,韦某因病去世,韦某生前是某单位的退休人员,去世后单位为其遗属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共计8万元。因生活困难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分配问题,韦某的老伴黄某(双方均为再婚)作为原告一纸诉状将韦某的4个子女诉至荔浦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费用的一半即4万元归其所有。
该案为共有物分割纠纷。生活困难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韦某的去世,双方当事人承受了同样的精神痛苦,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处理抚恤金分割问题。韦某生前与原告共同居住生活多年,韦某与原告未与子女共同生活,原告与韦某在10余年的夫妻生活中互相照顾、互相扶持,在韦某生病住院期间,基本上是原告在医院陪护。
虽然一次性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一次性抚恤金的分配方式可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结合各近亲属与死者生前生活的紧密程度、共同生活起居,以及对死者所尽的义务而定。原告依靠韦某的退休金维持生活,其年迈多病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应考虑原告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原告分得生活困难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8万元的40%即32000元,余款由四被告平均分配。
一次性抚恤金及生活困难补助费是对与死者生前存在紧密关系的亲属的一种精神性抚慰与物质性帮助,作为一种兼具精神方面与物质方面的补偿,并非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继承华体会体育,而由近亲属共有。分配时应结合各近亲属与死者生前生活的紧密程度、共同生活起居以及对死者所尽的义务而定,更多地扶持无劳动能力或经济困难的人,充分实现其经济救助的功能。
应当兼顾全部或多数近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分配时可以参照遗产继承的顺位进行,第一顺位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是第二顺位;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的近亲属,则在第二顺位的近亲属中分配。
应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充分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生前的关系。在死者生前对死者尽到更多赡养、扶养义务的,应当适当多分,在死者生前对死者不尽或少尽赡养、扶养义务的,可以少分甚至不分,鼓励生活条件优越的近亲属少分或不分,更多地扶持无劳动能力或经济困难的人,特别是在死者生前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充分实现生活困难补助金及一次性抚恤金经济救助的功能,弘扬孝道的中华传统美德。
2019年7月,老王与其妻子王女士作为共同借款人,向赵女士借款38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发生后老王夫妇均依《借款协议》之约定按时支付借款利息。奈何天有不测风云,作为家庭主要经济支柱的老王于2022年10月因病去世,老王病故后,王女士便未再如期向赵女士支付借款利息及偿还借款本金。赵女士遂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赵女士认为老王虽已故,但其妻王女士作为共同借款人及继承人应当承担案涉《借款协议》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还款责任,此外,老王之子王小甲、王小乙作为继承人亦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庭审中,王小甲及王小乙向法院提交《放弃继承声明》,表明自愿放弃继承老王名下遗产,并就赵女士主张其二人承担老王债务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老王夫妇与赵女士之间成立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赵女士向老王夫妇提供了借款,已履行出借义务,作为共同借款人的王女士经赵女士多次催讨至今未依约偿还全部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赔偿赵女士损失的违约责任。
因老王已故,且王小甲、王小乙已作出书面《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之规定,对于赵女士主张王小甲、王小乙在继承范围内就案涉借款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鼓楼法院不予支持。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父债子偿”是天经地义,但是当前我国法律并不存在“父债子偿”的强制性规定,债务人的子女是否要承担父母生前遗留的债务取决于是否实际继承父母所遗留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第一款“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之规定,子女只有在实际继承父母遗产之后,方才需要对父母生前所遗留的债务承担还款义务,且其所承担的还款义务限额可以不超过其实际继承遗产价值为限。
此外,倘若债务人子女已经实际放弃遗产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不负清偿责任”之规定,对于父母生前遗留的债务子女可不承担还款义务。再者,法官同时提醒,即便债务人子女已经放弃继承遗产,仍有配合债权人处置遗产的义务,而不能“以放弃继承为名,行占有遗产之实”。
2018年,被告张某某向原告玉某借款2万元,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2019年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还款6000元,剩余14000元未偿还。原告催收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华体会体育,诉至法院。
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并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欲以证明,但经法院审理,这份聊天记录里面未涉及案涉款项(即原告未向被告明确告知尚欠的款项,被告也未予以认可),无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也无法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故此,法院驳回原告玉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1)签署书面借款协议(一式两份),载明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等内容,有条件的话附上身份证复印件,并拍照留底。
(2)如未能签署正式的借款协议,也应通过微信、短信等形式对款项性质予以明确,避免产生纠纷时承担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3)在款项交付上,可以优先选择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支付软件转账,最好能够备注上“借款”,必须以现金形式交付的,应当留存取现、对方收款凭证等证据。
(4)在代借款人向第三人支付时,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说明或通过转账备注等形式予以明确。
(5)相关款项确系赠与或者其他性质,接收款项的一方应当要求付款方对款项性质予以明确,并保存相关证据。
2020年10月底,蔡某通过微信平台发布“刷单”任务,承诺每帮忙垫钱购买一部指定型号的手机并发货到其指定的地址,可以获得50元好处费。蔡某同被害人互加微信后,即发给对方一条链接,让对方通过链接购买相应手机并寄送到其指定收件地址。蔡某对被害人前几次“刷单”均会按照事先承诺返款返佣,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随后便引诱被害人购买更多数量的手机,之后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再返款返佣,以骗取被害人手机款。2020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蔡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诈骗52名被害人,报案金额合计人民币140余万元。
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刷单行为,需求方与刷单方往往通过网络联系,刷单方刷了单之后是否能够拿回钱款以及得到报酬,需要需求方信守承诺,刷单方往往并没有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益,这也给了诈骗分子可乘之机。大家要警惕“刷单返现、加盟享利”等花言巧语,切勿贪小利上大当吃大亏。
王某某于2022年11月11日在某购物平台下单购买由某贸易公司销售的“52度二粮醇保健酒纯粮酒小烧酒”一瓶,支付价款55元。2022年11月15日,王某某收到酒水后发现没有标签,与某贸易公司沟通未解决双方分歧。此后王某某自称将此情况反馈给了当地12315,当地巿场管理局告知商品只是标签瑕疵不属于食品安全问题,已要求某贸易公司召回售卖商品,让王某某走别的途径维权。王某某就此起诉至法院,请求某贸易公司退还货款55元并赔偿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某贸易公司销售的商品属于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因此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某贸易公司同意退款退货,故对王某某要求退款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能否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问题,对经营者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应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经营者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经营者主观上系明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所指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指食品实质上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标准,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况。
因此,王某某主张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根据举证责任,应当举证证实涉案酒水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标准,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情形。但王某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实涉案酒水除名称外并无标签,涉案酒水无标签也未给其造成任何食用误导,且王某某亦未饮用。因此,王某某要求某贸易公司赔偿1000元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未予支持。
例如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定制商品先付清购货款再发货;买一赠一对赠品不实行三包;出售商品与商品描述不一致时以实物为准;一经拆封概不退换;本店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可以向商家所在平台进行投诉;也可以拨打12315投诉电话或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涉及侵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请求商家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商家必须出具。订单信息是网络购物的核心证据,消费者下单前要详细核对各项商品信息,付款之后要妥善保管订单信息,同时与商家沟通交易的聊天记录也具有证明力。
可以要求返货货款及惩罚性赔偿。消费网购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商家返还货款,并赔偿商品或服务价款三倍的损失。如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则赔偿五百元。如果网络的商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
对于商家赠送的赠品属于商家以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产品,与销售的商品一样也应当具备合格的品质,商家不得赠送质量不合格或者假冒伪劣商品华体会体育。如果商家赠送的赠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退还或者赔偿。
1.保持理性消费,多渠道、多平台、多种方式比较商品,不要盲目轻信商家或者推销主播的低价宣传,更加注重商品的质量。
2.选择正规有售后服务保障的平台,选择证照齐全、评价良好、信誉高的商家。
3.下单前详细了解商品的信息,保存好购物凭证、购买交流记录,不要私下脱离平台与商家交易。
4.时刻关注商品的物流信息,在商家不发货或者拒绝发货时,保存订单积极维权。
5.先验货再收货,双十一期间收货量增多,一定要先开箱验货再点击“确认收货”,不要在未收货前点击“确认收货”,以免遭遇“虚假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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